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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侄顺与陈丹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侄顺,陈丹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陈侄顺。被告:陈丹霞。原告陈侄顺与被告陈丹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3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租赁的店铺做工,2014年9月25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3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侄顺报酬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陈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