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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骆林,迟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骆林,迟明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高骆林(曾用名高志强),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法定代理人:孙晓红,女,汉族,住址同原告高骆林,。委托代理人:孙媛,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明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高骆林与被告迟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骆林的法定代理人孙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媛、被告迟明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骆林诉称:2013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吉林市船营区百利来蛋糕店学习烘焙、裱花技术,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原告从事工作为炸麻花工作。2014年7月11日被告外出让原告自己炸麻花。在炸麻花时,油锅倾斜,导致原告被油锅烫伤。原告入住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手、双大腿、右足热油烧伤13%,深Ⅱ°10%,深Ⅲ°3%,需进行局部应用弹力套压迫及抗疤痕物治疗.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原告受到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护理费4017.8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32117.83元;2、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除疤痕医疗费、鉴定费等以鉴定结果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迟明利辩称:原告当天不是应该去炸麻花,每天被告都有专门人员进行这项工作,是原告违规操作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出事后被告积极给予治疗,原告及其家属住院伙食费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住院期间主治医师说原告烫伤较严重,医生说需要植皮,原告说不做了。15天之后医生说必须做植皮,被告又找到原告母亲,原告父母商议过后不同意做植皮手术。但是在原告住院一个半月后原告母亲突然打电话说要做植皮手术,被告当时说一个多月过去才想起做植皮,但是出于对原告好被告也同意了。但是被告认为如果原告在医生第一次建议植皮时作出正确决定,那么原告就不存在多住院一个半月的事实,这一个半月住院费1.5万多元,这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不需要支出。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时候原告母亲说原告18岁,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原告说没有,然后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原告母亲代签的。原告工作的时候不听从管理,这之前被告又一次要辞退原告,原告母亲找到我求我让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事发当天是原告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事发当天被告不在,回来之后被告家工人说是原告违规操作导致烫伤。原告受伤之后被告花费43000多元。原告高骆林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城镇户口,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孙晓红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2、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2013年2月10日开始在被告处学习烘焙、裱花技术;3、录音整理四份,证明2014年7月11日,被告因事外出,让原告自己炸麻花,因原告提供的工具放置不稳,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油锅倾斜,将原告烫伤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早就知道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因为被告知道原告是未成年人,因此才让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协议书上签字;4、照片4张,证明导致原告烫伤的油锅锅角是用砖垫底,放置不稳,存在安全隐患;5、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住院治疗8天;6、护理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二级护理37天。被告迟明利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平时炸麻花时将油锅地下垫两块砖头,原告受伤当天,是原告拿一个砖头垫底,原告当天为了省事,将空盘都放在油锅上,导致油锅倾斜。原告母亲去被告店里给原告找的学徒的工作,被告要求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告母亲说没有;对证据4、5、6,无异议。被告迟明利针对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庭提供证据:医药费票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花费医药费35500.56元。原告高骆林对被告迟明利提供证据无异议。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原告提供证据1、2、4、5、6,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证据,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2月10日迟明利以百利来蛋糕店业主即甲方与高骆林的母亲孙晓红即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来百利来蛋糕店学习烘焙、裱花技术并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学习期间,甲方提供学习场所、原料、配方、食宿免费;2、甲方给乙方开工资每月(800.00元,前三个月),三个月后根据乙方工作业绩涨浮工资;3、乙方需在甲方工作满一年;4、乙方需要向甲方交纳押金1000元,可从乙方前二个月工资扣除。乙方一年后如需离职,甲方一次性返还押金,如乙方未满一年,甲方不退押金;5、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注意安全,如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014年7月11日高骆林在炸麻花时,因油锅倾斜导致高骆林被烫伤,同时入住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双大腿、右足热油烧伤13%,II°10%,III°3%。2014年9月30日出院。本院认为,从高骆林本次诉讼内容看,其诉请完全是依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提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劳动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如事故发生在企业内部,在没有第三人侵权下,工伤职工只能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即“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迟明利系吉林市船营区百利来蛋糕店业主,高骆林受雇于迟明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高骆林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其与迟明利(吉林市船营区百利来蛋糕店)之间的纠纷,应属劳动法调整范围,而非侵权责任法调整范畴,故高骆林应当依法申请确认工伤并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骆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依法退还原告高骆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凯红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