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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91号原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方宅村下方***号。被告:方某甲(公民身份号码330********************),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方宅村下方***号。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诉请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方清荣由被告抚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乙。现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