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奇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敬潮,刘进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吴敬潮,刘进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1503、1504房。法定代表人:陈思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奇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村伯奇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敬潮。被告:吴敬潮,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进兴,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