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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肖亚勃与陕西金洲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勃,陕西金洲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534号原告:肖亚勃,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被告:陕西金洲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第一公寓D座9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勃与被告陕西金洲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亚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亚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亚勃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亚勃负担。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