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某的存款、收入6999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