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丽明与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明,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3826号原告黄丽明,女,1958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B座五层501-503室。法定代表人刘毅。原告黄丽明与被告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汝安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明诉称:2014年6月25日,黄丽明与金海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金海公司代黄丽明进行理财,金额16万元,到期返还本金及收益;合同到期后,金海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故黄丽明诉至法院,要求金海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经审查,黄丽明与金海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并投入资金,金海公司向黄丽明出具《委托资产管理证明书》,确认收到黄丽明款项16万元。金海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涉及范围包括因与黄丽明签订前述文件而发生的款项,现案件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黄丽明亦在受害人名单内。本院认为,黄丽明因《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与金海公司的纠纷,并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丽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温晓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