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仲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闵亮与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亮,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闵亮。被执行人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允升,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闵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9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1元,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主动缴纳案款10733.4元,缴纳执行费61元,本院已将该案案款10733.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仲执字第0008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