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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小慧与徐富存、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慧,徐富存,林勇,刘晓,姜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陈小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房团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徐富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林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可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慧与被告徐富存、林勇、刘晓、姜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慧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红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