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小慧与徐富存、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慧,徐富存,林勇,刘晓,姜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陈小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房团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徐富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林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可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慧与被告徐富存、林勇、刘晓、姜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慧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红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