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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庆与李小龙、李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李小龙,李陈玲,魏雄,孙路梅,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70号原告:唐庆,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小龙,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陈玲,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魏雄,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路梅,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唐庆与被告李小龙、李陈玲、魏雄、孙路梅、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庆自愿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龙、李陈玲、魏雄、孙路梅、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唐庆负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