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曾用),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