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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进与韩咏梅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进,韩咏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咏梅。再审申请人李进因与被申请人韩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韩咏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房管所出具的租赁证和《租赁手续完清凭证》,李进及其残疾儿子才是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承租人,韩咏梅没有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不是房屋承租人,其获得拆迁补偿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即使韩咏梅是共同的承租人,其获得的补偿款中也包含了李进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当返还。李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咏梅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1993年8月16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中区分局望龙门房管所出具的收据载明“韩咏梅交来解放东路×××号有偿安置费1560元”。2011年3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望龙门房管所出具《租赁手续完清凭证》载明“解放东路××××号×××××住户韩咏梅系我所直管公房承租人,该房系砖木结构,面积10.40㎡,租约编号0203079。该户已在我所完清租赁关系并结清租赁费用,凭此证可以办理拆迁手续。”据此,韩咏梅与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重庆康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至于李进是否属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号××××房屋的承租人,应由公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李进关于韩咏梅没有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不是房屋承租人,其获得拆迁补偿的利益属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