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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和顺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和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9号原告:江和顺,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金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和顺诉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和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和顺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