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建宇与柯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建宇,柯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柯建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柯志敏,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柯建宇与被告柯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建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9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柯建宇负担。审 判 长 郑德锋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