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胡某,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被告范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