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97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军,女,1955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建军与北京恒泰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5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高建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剩余房款二十七万五千七百三十四元,支付违约金九万五千一百元七角五分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三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建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威代理审判员 常 萌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