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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中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鲁洪全与宝清县宏源煤矿、于淼朴、刘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洪全,宝清县宏源煤矿,于淼朴,刘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鲁洪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源煤矿。投资人张传海,矿长。被执行人于淼朴,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鲁洪全与宝清县宏源煤矿、于淼朴、刘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源煤矿原煤款480,000.00元、311,507.19元,合计791,507.19元;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源煤矿原煤款3120,000.00元、2880,000.00元,合计6000,000.00元,共计6791,507.19元。其中6715,102.19元已全额满足申请执行人鲁洪全的债权,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源煤矿负担了执行费76,405.00元。因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源煤矿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鲁洪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院的(2015)鸡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洪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鸡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顺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