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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熊剑申请宣告熊伟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熊剑,男,1956年3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熊剑申请宣告公民熊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剑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弟熊伟于1996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熊伟失踪已满4年时间,故申请宣告他死亡。经查,熊伟,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91031****。熊伟于1996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熊剑向本院申请宣告熊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熊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熊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熊伟自1996年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熊剑作为熊伟之兄,现申请宣告熊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熊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