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川与黄伟,高久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黄伟,高久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3号原告张川,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高久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川诉被告黄伟、高久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川于2015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川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川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