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诉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孙淑贵、魏希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539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四棚村驻地负责人:王洪思被告:孙淑贵,农民。被告:魏希川,农民。被告:赵洪雨,农民。被告:魏绪刚,农民。被告:魏秀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诉被告孙淑贵、魏希川、赵洪雨、魏绪刚、魏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淑贵、魏希川、赵洪雨、魏绪刚、魏秀丽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淑贵、魏希川、赵洪雨、魏绪刚、魏秀丽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