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商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生良与欧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良,欧志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0833号原告张生良。委托代理人魏贤英,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良诉被告欧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生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生良负担。审判员 姜宝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