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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施恩宁与沈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恩宁,沈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13-2号原告施恩宁,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雪锋,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恩宁与被告沈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恩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雪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恩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恩宁撤回对被告沈雪锋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975元,由原告施恩宁承担。审 判 长  石春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