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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金侠与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侠,杜可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张金侠,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杜可可,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侠诉被告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侠撤回对被告杜可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金侠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