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金侠与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侠,杜可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张金侠,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杜可可,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侠诉被告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侠撤回对被告杜可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金侠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