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熙德,总经理。被告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秦坎村。法定代表人阮德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的经办人员代被告向原告提出“先撤诉后立即付清货款”的承诺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全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