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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95号原告苗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吕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