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95号原告苗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吕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