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德贞与陈善、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贞,陈善,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林德贞,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善,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林德贞与被告陈善、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德贞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已对被告陈善、王晓红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大道8号(建闽小区)7幢5-A房产进行查封(诉讼保全)。2015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之中。现因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还款还要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