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88号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文磊。委托代理人陈文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淳龙。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芹,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日至4月9日间,原、被告陆续签订五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电线电缆,合同价款分别为1,287,658.44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1,599元、122,620.90元、2,081,072.09元以及417,164.4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款,货到工地一个月付清余款;逾期付款,以合同总额按照每周5‰支付违约金。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3月28日,双方对账,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原告供货4,294,472.58元,被告已付1,3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984,472.58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欠款凭证,再次确认上述欠付货款金额,并同意按照月息1%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若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付款,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984,472.58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358,136元,此后,以2,984,472.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欠款凭证单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主张欠付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因甲方拖欠被告工程款,故被告无法按约偿还原告款项。鉴于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被告对其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以及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付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不能以其未收到甲方的工程款而拒付本案讼争货款。原告现按照被告自行承诺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一、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84,472.58元;二、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人民币358,136元,此后,以人民币2,984,472.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41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3,801元,由被告浙江浩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