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兴平与被告樊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平,樊小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冯兴平,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樊小强,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冯兴平诉被告樊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樊小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樊小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樊小强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原告冯兴平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