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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玉恒与阿荣旗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玉恒,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亚东镇西亚镇村一组。被告阿荣旗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于长江,主任。第三人阿荣旗亚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强,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恒诉被告阿荣旗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张玉恒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恒负担。审 判 长  卢 超审 判 员  崔 亮人民陪审员  林荣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异议;(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于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