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豪威旅业有限公司儋州豪威麒麟大酒店、戴冠和及郑兴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豪威旅业有限公司儋州豪威麒麟大酒店,戴冠和,郑兴智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菊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豪威旅业有限公司儋州豪威麒麟大酒店。负责人周文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冠和,男,黎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智,男,汉族。上诉人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豪威旅业有限公司儋州豪威麒麟大酒店、戴冠和及郑兴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上诉人海南多美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景伟审 判 员 徐忠贵代理审判员 沈美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秀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