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勇诉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3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一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一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二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