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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永发与曹仲玘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发,曹仲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发,男,1954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曹仲玘,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永发与被执行人曹仲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了(2015)延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曹仲玘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永发劳务费6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仲玘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永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仲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仲玘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曹仲玘肢体残疾,靠低保维持生活,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思审 判 员  于荣平代理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子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