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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行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英华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英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英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明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纪云,该局干部。再审申请人杨英华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1)娄中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英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上访行为并未违法,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错误,且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处罚权。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英华以拆迁安置问题未解决好为由,多方上访,在被信访部门定性为无理上访后仍未息访,并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杨英华认为其行为发生在北京,娄底市公安局无权管辖的主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湘公通(2006)120号《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项(2)规定:本省人员在北京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信访事项涉及地公安机关管辖或者公安厅指定管辖。故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再审申请人杨英华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杨英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英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易伟军审 判 员  王小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