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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27号原告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新胜镇民生街35号。经营者张洪。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云峰山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李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市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潼南县晓洪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