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永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47号申请人:吴永学,男,1966年11月11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吴永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吴永学与被告朴明爱离婚一案于2010年10月6日作出的2010第72925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原告吴永学与被告朴明爱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0第72925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0第72925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张秀梅审判员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慧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