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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买卖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克斌,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坤,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利娜,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牛娃,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