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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