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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敏与冯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冯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91-2号原告罗敏。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与被告冯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寿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