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敏与冯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冯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91-2号原告罗敏。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与被告冯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寿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