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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尧与被执行人朱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尧,朱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肖尧,男。法定代理人肖森,男。被执行人朱瑜,女。申请执行人肖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瑜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尧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