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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行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齐河县盐务局与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盐务局,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行执字第181-1号申请人:齐河县盐务局。所在地址:齐河县华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秦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文武,男,该单位执法队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负责人:王家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盐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行政处罚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行执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裴琳琳审判员 李培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