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龚龙祥与王培祖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龙祥,王培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316号申请执行人龚龙祥,男,1944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培祖,男,194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龙祥与被执行人王培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培祖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培祖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龚龙祥与被执行人王培祖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龚龙祥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培祖若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龚龙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