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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巩庚与被执行人段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巩庚,段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周巩庚,男。被执行人段泽仁,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巩庚与被执行人段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段泽仁在耒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万元。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