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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洪年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年,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王洪年。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王洪年诉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洪年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年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九九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