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洪年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年,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王洪年。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王洪年诉被告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洪年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年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九九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