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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南娟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南娟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义爽,公司经理。住所灵宝市金城大道与函谷路交汇处盛祥国际**楼。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娟娟,女,1982年3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仙样,女,1959年10月9日,汉族,系被告南娟娟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娟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被告南娟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