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窦海巍与王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海巍,王永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855号原告:窦海巍,男。被告:王永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海巍诉被告王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永来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