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安林与鲍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安林,鲍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钱安林。被告:鲍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安林与被告鲍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