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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安林与鲍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安林,鲍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钱安林。被告:鲍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安林与被告鲍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