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乃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乃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乃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乃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叶乃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叶乃亮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原审被告人叶乃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乃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乃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乃亮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洪春代理审判员 胡健涛代理审判员 吴循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