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赖某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春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1996年2月间,经人做媒,父母主张,被告以倒插门婚姻形式与原告同居生活,于同年10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于1996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陈某乙,于1998年4月15日生育男孩陈某丙。婚前,因偏听媒言,父母包办,被告系四川省邻水县人,又因相隔遥远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合。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无法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加上被告猜疑心过重,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经常吵闹。严重的是,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不尽家庭义务,造成原告母子女生活困难,导致原本缺乏感情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夫妻因感情不和自2010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荔城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毫无改善。现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之望。为维护婚姻自由,现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丙、女孩陈某乙征求子女意见后判归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赖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破裂。原告去新加坡打工八年的时间里,被告在家里抚养教育两个子女并照顾原告母亲。作为上门女婿,被告尽到其应该尽到的家庭义务。现被告已作了男扎手术,其从四川老家来这边当上门女婿已二十多年,一直居住在原告家里,习惯了这里的生活,而且其老家没有房子也没有亲人。如果离婚时没有分割房子,被告可能露宿街头。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赖某某于1996年10月31日以男到女家落户婚姻形式双方补办结婚登记,1996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陈某乙,1998年4月15生育男孩陈某丙。1999年9月25日被告赖某某作了男扎手术。2014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各持已见,致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扎的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赖某某经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育女,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感情已建立,双方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一些矛盾,原告陈某甲也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原告陈某甲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从原告陈某甲调解时的意见看,其认为只要被告将所赚的钱交其保管,其愿与被告和好。现被告赖某某要求夫妻和好,希望原告再一次给他争取和好的机会,表示今后将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为二子女健康成长着想,要求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重归于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彼此宽容,相互善待,双方是完全能够和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第二款、第三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