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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乐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文林乐福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文林乐福百货超市(经营者乔亚红),住所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乐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文林乐福百货超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