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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刘建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刘建芬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34号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855号扬名科技创业中心21楼2101。负责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业无锡公司)诉被告刘建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信农业无锡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信农业无锡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信农业无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此款已由安信农业无锡公司预交),由安信农业无锡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天蓉 百度搜索“”